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,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使用效益,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非教学公用的仪器设备,如登记设备领用人非主要使用人,学院将设备主要使用人更改为领用人,并在实验中心登记备案,由设备主要使用人办理设备领用手续,同时必须承担该仪器的使用、管理和维护责任。
第三条 学院其他教师或学生因教学或科研需要使用非教学公用的仪器设备,该仪器领用人须提供仪器供对方使用,但需与仪器领用人办理借用手续,约定好使用时限和设备责任。
第四条 仪器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,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故障由领用人负责维修。如出现领用设备出现故障不维修现象,将取消该教师设备领用资格,责任处理交由学院处理。
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借用,外单位和个人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,应在不影响学院实验工作的前提下,可考虑借出。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和精密、贵重、稀缺设备,一律不得借出。
第六条 校内跨部门借用仪器设备,由借用人出具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用依据,经设备领用人、实验中心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后,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。
第七条 外单位借用我院仪器设备,必须持介绍信经学院设备领用人、实验中心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,学校设备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,方可有偿外借。
第八条 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,借用双方应对借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认真检查。借用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。赔偿办法参照《贵州大学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赔偿处理办法》中相关条款执行。
第九条 借用仪器设备须按操作规程使用,借用期满及时归还,逾期按借用人租借处理。
第十条 未经批准,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仪器设备,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者责任,并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2%收取罚款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,按原价赔偿。
第十一条 以上管理办法请设备领用老师严格遵守,如发现违规情况交由设备处和学院处理。
第十二条 设备领用需在实验中心办理领用手续。领用手续一式二份,签字即生效,领用人和实验中心各留存一份。